第五系列
时间:2024-11-09 18:52:0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出通知,拒绝依法掌控矿产资源研发等项目用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通报明确提出,重点林区范围内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认的禁令研发区域、国家公园、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界的国家级公益林地以及Ⅰ级维护林地为禁令建设区域,除国家的组织积极开展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可以临时用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外,不得展开矿藏勘查、铁矿。通报特别强调,除林资发〔2013〕4号文件印发前早已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准许沿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可以之后临时用于禁令建设区域外的林地,其他商业性勘查项目不准不得临时用于重点林区林地。
准许沿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应以不得使用坑(井)搜方式临时用于重点林区林地。同时,铁矿矿藏项目用于林地管理制度门槛提升。通报明确提出,新建的大中型矿山,可以用于禁令建设区域外的林地。现有矿山改扩建不得用于禁令建设区域内的林地。
新建花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产加工项目不得用于重点林区林地。重点林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因应有关部门,贯彻出局重开技术落后、污染相当严重、无后备资源的矿山铁矿和加工企业,逐步增加重点林区矿山数量。通报拒绝,项目建设单位对勘查、铁矿矿藏项目用于林地的表土层不应作好挤压、留存工作,用于林地届满后,及时对用于的林地完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将挤压的地表展开开挖覆盖面积。通报自印发之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原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掌控矿产资源研发等项目闲置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报》(林资放〔2013〕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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